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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0

冀医学位2020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硕士生导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不断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重要工作岗位,通过遴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责任。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类设置,分类评聘。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率先垂范,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硕士生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培养质量。

第六条  承担硕士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等职责,引导硕士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职业规范,给予人文关怀,促进硕士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在研究生学院与学科(学系、学组)的组织下,参与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硕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全面负责硕士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硕士生的调查研究、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检查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负责学位论文的审核,组织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指导硕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能力培养,辅导硕士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硕士生参加学术会议、提高科研能力等创造条件。

第九条  协助做好硕士生的评奖、评先、评优、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权益

 

    第十条  指导硕士生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出国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第十二条  在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中,硕士生导师应为第一通讯作者,其知识产权归属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第十三条  对硕士生奖学金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申报、“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等工作中,具有建议权及推荐权。

第十四条 有权对硕士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于所指导的硕士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硕士生导师有权根据《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暂缓毕业、解除培养关系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立德树人,率先垂范,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下同)。

(四)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遴选时年龄距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

(六)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七)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四年主持厅局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1项以上,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或可支配经费10万以上。

(二)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著1篇以上。

(三)能够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具有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科学实验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人文社科类(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导师资格的科研项目及业绩条件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人才培养目标由学科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具有中级职称、博士学位且主持在研省自然基金面上项目以上申请者,根据本学科现状及发展建设需要,可不受基本条件中第(四)条款限制。

第十七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申报专业须与所在基地具有的规培专业一致。

(三)近四年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临床岗位工作一般在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临床能力,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或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著。

第十八条  校外硕士生导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卫生硕士、药学硕士实行“双导师制”,校内硕士生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硕士生导师为第二导师。导师类型为专业学位。

    1、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2、申请者应是与申请学科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应有6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近四年,申请者作为主要完成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业绩,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促进医工、医理学科交叉融合,医学技术类等学科可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作为我校校外硕士生导师。

1、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我校相关学科长期合作的单位。

2、申请者应是与申请学科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一般应有10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3、申请者近四年作为主要完成者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业绩,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各一级学科可根据学科现状和学科发展需求等因素提高本学科遴选条件。

 

第五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二十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现状、招生指标、导师队伍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学科(专业)导师遴选额度。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单位同意后,填写《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后提交至学位办。

    (三)学位办聘请相关学科专家对提交的硕士生导师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硕士生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年遴选一次,实行聘任制,四年为一个聘期。

第二十二条  建立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健全多维度评价和多主体评价体系,硕士生导师培训、考评合格后方可进行当年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十三条  聘期内,硕士生导师须新增一项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的遴选时最低要求的科研课题一项,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遴选时最低要求的文章。

第二十四条  聘期末未达到第二十三条要求者,一般不予续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煽动或教唆研究生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的;

    (三)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省级抽查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由各学位分会确定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无学位分会的非直属教学单位或实践基地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参照导师遴选条件由所在单位确认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依据当年度导师承担课题级别、发表论文水平、科技奖项、发明专利、学术团体任职、优秀学位论文获奖、招生指标、学科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确定招生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当年招生

    (一)在研课题及经费未达到当年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在省级抽查中,1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三)所指导硕士生的学位论文有2人次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的;

(四)其它未达到当年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调离单位时须向学位办备案。所指导的硕士生一般不随其迁移,导师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出所指导硕士生的安排意见,各二级学院将情况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暂行)》(冀医学位[2018]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并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据实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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