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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不断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重要工作岗位,岗位的设置以博士生教育和学科建设需要为前提,按需设岗,通过遴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博士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责任。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按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类设置,分类评聘。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率先垂范,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博士生导师应认真了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培养质量。

第六条 承担博士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等职责,引导博士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职业规范,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博士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在研究生学院与学科(学系、学组)的组织下,参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培养方案,指导制定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督导和检查学习质量。

第九条  全面负责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博士生查阅文献、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帮助博士生把握研究方向,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审核实验记录,保证课题研究经费,积极为博士生参加学术交流、提高科研能力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  参与博士生公共课程教学任务,开设学术专题讲座,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改革研究。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博士生的评奖、评先、评优、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权益

 第十二条  指导博士生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教学工作量,按有关规定给予课时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博士生导师出国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第十四条  在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中,博士生导师应为第一通讯作者,其知识产权归属银河线路检测备用。

第十五条  对博士生奖学金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申报、“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等工作,具有建议权及推荐权。

第十六条  有权对博士生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于所指导的博士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博士生导师有权根据《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暂缓毕业、解除培养关系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立德树人,率先垂范,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博士生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条件

(一)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

(二)近四年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以上(“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科技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

(三)近四年在本专业工作业绩方面达到以下3项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的研究论著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影响因子在3.0或JCR3区以上;或1篇影响因子在5.0或JCR2区以上。

2、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五名获得者;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四名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二等奖排名分别在前二、一名者有效)。

3、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取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的新药证书1项;或已经实现转化(实际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1项。

(四)具有博士学位。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遴选时年龄距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

近四年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科技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副高级职称、45岁以下的申请者,根据学科现状及发展需要可不受第(五)条款限制。

 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人文社科类(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导师资格的科研项目及业绩条件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人才培养目标由学科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根据学校制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果或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经学科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可直接聘任为博士生导师。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条件

(一)临床医学

1、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

      2、从事临床专业工作15年以上,在疑难病例诊治、承担手术等级和新技术应用、临床研究及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高临床能力,近五年无医疗事故。

3、近四年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可支配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上。

4、近四年在本专业工作业绩方面达到以下3项条件之一

1)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同的研究论著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影响因子在2.0以上;或1篇影响因子在3.0或JCR3区以上。

2)在省级学会担任主委或在国家级学会(含二级分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

3)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获得专利授权,且该专利产品已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能够应用于临床的。

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主任医师技术职称。

7、遴选时年龄距退休年龄在3年以上。

(二)新增专业学位类别,导师资格的科研项目及业绩条件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及人才培养目标由学科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校外博士生导师选聘

    (一)根据学科布局和建设发展需要,学校聘任国内外知名学者作为我校校外生导师,学位类型为学术学位。

(二)校外博士生导师应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充足科研经费,发表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专著或高水平论文;业内有较高学术声誉,在国际、国内学术组织或重要杂志担任重要职务。

(三)校外博士生导师所属二级学科须配备1名校内合作导师或助理导师,共同参与研究生培养。合作导师应为我校博士生导师;助理导师一般在45岁以下,应具有博士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与校外导师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现状、招生指标、导师队伍结构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学科(专业)导师遴选额度。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填写《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学位办。

(三)校外博士生导师的选聘由三、二级学科提出,由一级学科和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整体规划、发展现状及校外导师业绩提出选聘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助理导师由本人申请,校外导师同意,二级学科提出审核意见,学位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四)学位办聘请相关学科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五)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博士生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一般每年遴选一次,实行聘任制,四年为一个聘期。

第二十三条   新聘导师须岗前培训、在岗导师须定期培训、并与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当年招生资格认定;对导师进行多维度和多主体评价,考评结果与评优、评先、招生资格、招生名额等挂钩。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博士生导师须新增1项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的遴选时最低要求的科研课题1项,并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遴选时最低要求的文章。

第二十五条  聘期末未达到第二十四条要求者,一般不予续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煽动或教唆博士生从事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博士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的;

(三)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省级抽查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由研究生学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依据学科发展需求、按照不同招生类别要求、结合年度招生指标、导师承担课题级别、可支配经费、发表论文水平、科技奖项、发明专利、优秀学位论文获奖、临床能力评价及学科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等综合情况,确定导师当年招生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当年招生:

(一)在研课题及经费未达到当年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

(二)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和省级抽查中,1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三)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有两人次未通过评阅或答辩的;

(四)其它未达到当年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博士生导师调离单位时须向学位办备案。所指导的博士生一般不随其迁移,导师应提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请并提出所指导博士生的安排意见,各二级学院将情况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暂行)》(冀医学位[2016]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并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据实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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