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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0

冀医学位202314 号

第一章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为准。

第三条 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教学、研究人员,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设主席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所)或有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决议;

(二)审查并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决议;

(三)审查申请博士学位材料,投票表决并形成博士学位授予决议;

(四)依法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并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材料,投票表决并通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做出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学位授权点申报和评估工作;

(九)研究、决定学校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改革建设等有关问题;

(十)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材料,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决议;

(二)审查本学院(学科)硕士学位申请材料,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形成硕士学位授予决议;

(三)审查本学院(学科)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给与建议授予或者暂缓授予的决议,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对违反规定而被授予学位提出撤销决定的建议;

)审定相关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审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材料,表决并通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审查本学院(学科)博士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材料,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组织开展申报学位授权点工作,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及评估;

)国际教育与继续教育分委员会负责国际教育与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工作,国际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工作纳入各学院(学科)分委员会管理;

)研究有关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实到委员人数应为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有效决定或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学生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考核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

第十条 各院(系)负责审核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呈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后报送学位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审核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和留学生本科层次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要求者,列入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报送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实行百分制管理的学生

1.必修课成绩65分以下的门数达50%的(经延长学习年限达到要求的除外);

2.未毕业的。

(二)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未达到规定的;

2.必修课重修的门数达三分之二的;

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低于65分(含65分)的;

4.未毕业的;

5.超过学校规定所修专业学习年限的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符合本学科学位授予相关文件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1完成培养计划,修满学分

2完成培养方案中对不同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的各项过程考核及要求。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1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外国语与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2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学分

3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者须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本学科专业工作,以总结专业实践经验为主,要求具有科学性和一定的专业实践价值或应用前景。学位论文可以是结合专业实践的研究论文,也可以是案例分析

(二)论文工作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如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研究方法科研实验技能。

(四)论文的工作量须达到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统招硕士研究生需聘请位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需聘请三位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位是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所有评阅人均认为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通过论文评阅的学位论文作者向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学位论文(含相似性检测)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统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3名硕士生导师组成;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1人是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的专业方向应与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答辩委员会推荐产生,建议为博士生导师。论文评阅人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会聘请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还须长期从事临床、口腔专业工作,在疑难病例诊治、承担手术等级和新技术应用、临床研究及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高临床能力的专家,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人导师、答辩秘书等,并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按本细则规定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介绍答辩人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还应介绍答辩人的实践训练情况)。

4.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

5.答辩委员会成员与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答辩秘书做详细记录。

6.答辩委员会成员合议。答辩人与到会人员(包括导师)暂时退席;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人评语,然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作出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提出建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硕士学位。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争议的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做出决定。

十九条 全日制统招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读期满六学年(自入学之日起)内申请学位,超过六学年者,取消其申请士学位资格。

第五章  博士学位

二十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符合本学科学位授予相关文件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

第二十 课程学习与要求

(一)博士学位课程学习与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

3.能熟练地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听、说、读、写能力;选修一门第二外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二)相关培养考核要求

1.专业学位博士还应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专业化临床实践能力培训(其中担任住院总工作不少于6个月),临床能力考核成绩合格

2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人员还需要通过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应在有效期内

3.完成培养方案中对不同学位类别研究生的各项过程考核及要求。

)参加学术讲座及学术交流要求

博士研究生及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术讲座并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 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及专业技术,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必须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研究成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具有运用本学科专业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十 学位论文评阅

统招博士研究生需聘请位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位是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人员,需聘请五位相关学科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是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所有评阅人均认为论文达到士学位论文水平,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通过论文评阅的学位论文作者向所在二级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答辩申请,导师审查同意后,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方案审查,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学位论文(含相似性检测)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论文工作原始记录及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核情况汇总,交至研究生学院进行最终资格审核。

第二十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统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2人是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的专业方向应与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答辩委员会推荐产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会聘请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还须长期从事临床、口腔专业工作,在疑难病例诊治、承担手术等级和新技术应用、临床研究及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具有较高临床能力的专家,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同本细则第十七条(二)。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作出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提出建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可在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不再补行答辩,不授予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且不再接受申请博士学位。

第二十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取得《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试行)》要求的相关学术成果由所在学院、学科(临床医学组)对博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学位申请资格的审核,经学位委员会评审后,报学位委员会评定、批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 全日制统招博士研究生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在读期满六年(自入学之日起)内申请学位,超过六年者,取消其申请博士学位资格。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二十 学位论文被认定有弄虚作假、篡改仿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永久取消学位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的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永久不再接受其在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十 研究生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数据、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时,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分。

三十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因认定其构成学术不端行为而不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可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银河线路检测备用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

第三十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 留学生和成人教育学位授予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冀医学位〔2017〕第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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