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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关于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署名规范的说明(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0

冀医科2022〕1 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科研诚信与道德学风建设工作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科研生态,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在2017年印发的《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通知》等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的署名规范、使用情况进行规定与说明。

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学校内、校际间科研合作,促进基础、临床研究的深度融合,产生高质量科研成果,对我校科研工作者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中作者署名、作者单位的认定及科研/学业业绩认定进行说明。

一、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署名中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1.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所有的署名作者应事先审阅并同意署名发表或出版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对学术论文或著作内容负有知情同意的责任。

2.所有署名作者须对研究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论文及著作上署名;坚决反对进行荣誉性、馈赠性、利益交换性和夹带性署名。

3.按照发表和出版惯例或期刊和出版社要求,作者署名排序应体现其贡献程度。论文由通讯作者按照团队人员实际贡献程度确定署名顺序,著作由所有作者共同确定署名顺序,不得在同行评议后、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

4.学术论文及著作应依据作者的实质性贡献进行署名,避免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编著人员等数量过多,在同行中产生歧义。

5.应充分使用志(致)方式表现其他参与学术研究工作、论文/著作撰写工作人员的贡献,以免造成知识产权和科研道德纠纷。学术论文及著作均应如实标注受资助课题号和相关基金名称。

6.作者的署名单位应为学术研究工作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随意变更署名单位。

7.作者应使用其所属单位的联系方式作为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建议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联系方式。

二、对学术论文中作者署名、作者单位的认定及科研/学业业绩认定的说明

(一)自然科学类论文

1.按照论文发表的学术惯例,论文如有多名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应在论文中注明;通讯作者地址和电子邮箱应体现在文章脚注中。主要通讯作者(即责任通讯作者)对文章研究内容、学术观点、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负主要责任。

2.在论文发表署名排序过程中,应遵循国际学术规范,在正文标题下作者排序方面将贡献最大的“责任通讯作者”位置排在作者署名的最后一位,且其第一标注单位须为第一产权单位(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如有多个通讯作者,其他通讯作者作为“共同通讯作者”根据贡献度在责任通讯作者之前倒序向前依次排位;通讯作者排名顺序将作为认定责任、学术贡献大小的依据。

3.为鼓励学校内合作研究,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表SCI文章为中科院分区一区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职工作为共同通讯作者(即责任通讯作者和贡献度仅次于责任通讯作者的共同通讯作者),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业绩均按责任通讯作者认定;我校职工/在读学生作为共同第一作者(仅限前两名),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4.为促进基础、临床研究的深度融合,发表SCI文章为中科院分区二区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一名基础和一名从事临床工作的科研人员(非专职科研人员)作为共同通讯作者(即责任通讯作者和贡献度仅次于责任通讯作者的共同通讯作者),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责任通讯作者认定;我校职工/在读学生作为共同第一作者(仅限前两名),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5.为鼓励校际间开放合作,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表SCI文章为中科院分区一区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职工作为贡献度仅次于责任通讯作者的共同通讯作者(责任通讯作者为外单位人员)其学术贡献等同责任通讯作者,其科研/学业业绩按责任通讯作者认定;我校职工/在读学生作为共同第一作者(仅限前两名)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6.为鼓励校际间开放合作,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表SCI文章为中科院分区一区、但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二产权单位,我校职工作为贡献度仅次于责任通讯作者的共同通讯作者(责任通讯作者为外单位人员)其学术贡献等同责任通讯作者;我校职工/在读学生作为文章共同第一作者(仅限前两名)其学术贡献等同。取得科研/学业业绩在一定范围内同“二、(一)5”的业绩认定(见附则)。

(二)人文社科类论文

1.中文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发表署名时,应遵循学术惯例,作者排序应将贡献最大的“第一作者”位置排在作者署名的第一位;论文第一作者对文章研究内容、学术观点、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负主要责任。

SSCI 及标注通讯作者的中文期刊论文同“二、(一)1-2”。

2.为支持学科建设、促进人才培养,发表中文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我校在读学生作为第二作者(仅限第二名)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SSCI 及标注通讯作者的中文期刊论文同“二、(一)1-2”。

3.为了鼓励学校内合作研究,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表文章期刊为CSSCI 及以上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职工作为文章第一作者、同时我校在读学生(仅限两名)作为文章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或者我校职工(仅限两名)作为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同时我校在读学生作为第三作者,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发表SSCI文章为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且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一产权单位,我校职工作为贡献度仅次于责任通讯作者的共同通讯作者(责任通讯作者为外单位人员)学术贡献等同责任通讯作者,其科研业绩按责任通讯作者认定;我校职工/在读学生作为文章共同第一作者(仅限前两名)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4.为了鼓励校际间开放合作,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发表SSCI文章为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但银河线路检测备用为第二产权单位的,我校职工作为贡献度仅次于责任通讯作者的共同通讯作者(责任通讯作者为外单位人员)其学术贡献按责任通讯作者认定;我校职工/在读学生作为文章共同第一作者(仅限前两名)其学术贡献均按第一作者认定科研/学业业绩按“二、(一)6”认定。

三、对学术著作中作者署名及科研/学业业绩认定的说明

1.出版学术著作,应按照学术惯例,第一作者对著作的研究内容、学术观点、知识产权以及科研诚信等负主要责任。

2.学术著作的作者排序应将贡献最大的“第一作者”位置排在作者署名的第一位;编著的主编、副主編排序应将贡献最大的“第一作者”位置排在主编署名的第一位。

3.出版学术著作字数大于等于10万字、小于30万字,科研业绩仅认定排名第一位的署名人;若第一署名人为导师、第二署名人为在读学生时,学术贡献等同,科研/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出版学术著作字数大于等于30万字,著作第一、二署名人为我校职工,学术贡献等同,科研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若第二、三署名人为我校在读学生,学术贡献等同,其学业业绩均按第一作者认定。

四、 附则

1.上述条款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2. “二、(一)6”我校不是文章第一产权单位,但是我校作者在高水平成果产出中做出了应有学术贡献,我校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奖评定中相关科研业绩认定同“二、(一)5”在读学生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中相关学业业绩认定同“二、(一)5”。

3.若我校作者在CellNatureScience等国际顶级期刊或具有高影响力SCI 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多中心临床试验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可以认定多名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贡献等同,其科研/学业业绩参考“二、(一)3,5,6”认定。

4.争议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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