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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0

冀医学位202113

 

学位论文评审是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论文评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提交要求

(一)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学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过程考核及要求。

(二)通过学术不端检测。

(三)经导师审核同意提交送审。

二、学位论文评审专家要求

(一)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

2.在本专业领域学术地位较高、学术严谨,学术态度端正,恪守学术诚信,本人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无任何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坚守保密原则,重视学科发展,保证审查论文质量。

(二)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上的硕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应为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上的博士生导师。

(三)论文评审要求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需聘请符合要求的2名评审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需聘请3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须对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

2.博士研究生需聘请符合要求的3名评审专家,在职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需聘请5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须对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

三、论文评审方式及组织形式

我校全部学位论文评审均采取双隐名评审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以学科/学系/学组,或由学院组织完成论文送审。

评审结束后,研究生学院会同学位办将对当年评审通过的论文进行随机抽检。

四、结果认定与处理

(一)合格

1.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均为“同意”或“修改后答辩”。

2.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存在“修改后再审”,且无“不同意答辩”的意见,经修改后再审结果均为“同意”或“修改后答辩”。

(二)不合格

1.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存在“不同意答辩”;

2.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存在“修改后再审”,在规定时间内经修改后再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

(三)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的研究生,应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如论文确有实验设计等较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学籍规定或学位申请年限。

(四)延期修改的学位论文原则上由上一年度评审的专家再次评审。如评审仍未通过,则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五、复议

(一)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如研究生及导师对评审结果质疑,可填写《复议申请书》,申请论文复议。

(二)申请学位论文复议程序

1.研究生填写《复议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提交学位论文评审组织单位(学科/学系/学组,或学院)。

2.组织单位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组织本学科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复议专家组进行复议。如认同评审结果,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如不认同,提交全部评审材料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领域学术委员会成员成立专家组,进行集中评审,并给予最终批复。如认同评审结果,导师应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如不认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该论文寄送外校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导师及研究生承担。

六、涉密论文处理

凡经定密的学位论文,在进行论文评审时,应由研究生学院聘请相关领域专家集中评审,评审前签署保密协议,评审过程中不得携带涉密论文外出或以任何电子通讯形式泄露涉密论文内容。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审评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研究生学院20169号)即行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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