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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线路检测备用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次数:0

冀医学位〔2021〕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在高层次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工作,保证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意见》冀教研20214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系指我校正式聘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宗旨是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师自身素质,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 人职责,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而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体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和指导培训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研究生导师培训督导组,评估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质量;督查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会、学科/学系/学组每年年底向学位办报送研究生导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无学位分会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培训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对象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分为新增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以下简称岗前培训和在岗导师培训;培训层面包括学校专题培训、学位分会常规培训和学科/学系/学组业务培训三种类型。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导师培训类型的不同特点确定培训对象。岗前培训对象:当年校内新增研究生导师,学校专题培训对象:全体研究生导师;学位分会常规培训对象:所属学位分会的研究生导师;学科/学系/学组业务培训对象:所属学科/学系/学组全体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培训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提倡教育规律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独特经验与教学优势相结合。

第十条 培训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师德医德、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经验交流、学科业务学习交流等。涉及国内外研究生教育规律及趋势、研究生创新教育理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方法、导师工作压力管理和心理健康维护、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生心理健康、心理疏导等。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是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培训合格后颁发研究生导师培训合格证书。凡接受培训的研究生导师,若参加岗前培训时间不足培训规定时间3/4,视为培训不合格,不予颁发证书,停止招生一年,须参加下一轮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各学位分会、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学系/学组每年1231日前须上报上一年度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括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培训效果、图片资料和现场报道等。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导师参加培训情况,对培训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章  培训要求

第十四条 各学位分会、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学系/学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导师培训。

第十五条 各学位分会、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学系/学组要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提升年轻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岗前培训和学校专题培训者,须由所属学位分会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具证明,报送学位办并组织补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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